出價一定要寫斡旋嗎?

出價一定要寫斡旋嗎?
先說明一下這個字念 斡(ㄨㄛˋ) 不是 (ㄍㄢˋ),每次聽到「唐先生請你幫我去ㄍㄢˋ旋」時,都要做很強的表情管理。

結論:斡旋不是絕對必要,但它非常有效!

大部分的買方與賣方在立場上天然處於對立面(買方想低價,賣方想高價),唯一的交集可能就是對房子的認同。就連親戚之間有時候都不敢完全信任了,何況是素未謀面的陌生人?當然,你也可以 口頭出價,屋主 口頭答應,但要知道的是:任何一方反悔都不需負責,交易容易變得兒戲。

這就是「斡旋」的價值所在,對於我們仲介來說,它就是「出價證明」。
目前市場上還有另一種方式叫「要約」,等等再說明它們的差別。
「出價證明」的意義在於:當你簽署這份文件時,你已經單方面出價,希望購買屋主的房子。
屋主簽名同意出售時,合約即成立,雙方若反悔都會有違約罰則。
在這樣的條件下,洽談更有依據,屋主也會更認真考慮賣給你的可能性。

「斡旋」與「要約」的差別?
差別在是否有需付金(斡旋金:現金/本票等等)還有違約罰則。
📌合約成立條件:屋主簽名同意。
📌「斡旋」違約罰則:斡旋金金額。
📌「要約」違約罰則:出價金額的3%。

舉例說明:
📌 你使用斡旋出價 1000萬購買一間房,並附上10萬斡旋金,屋主簽名同意後合約成立。
若屋主反悔,需退你10萬斡旋金並賠你10萬。
若你反悔,10萬斡旋金將歸屋主所有。
📌 若使用要約(沒有斡旋金),則違約罰則變成 1000萬的 3%(30萬)。

當然,寫「出價證明」的目標 不是為了違約金,而是買到房子,請審慎考慮出價方式與金額。

撤回權的注意事項
✅ 無論是「斡旋」還是「要約」,在屋主簽名同意前,你都有隨時撤回的權利。
✅ 屋主也可能簽名拒絕,這樣文件即失效。
如果你改變心意、覺得仲介談判不妥當,或有其他考量,請記得行使撤回權。但不建議將撤回權當作談判手段,很容易會弄巧成拙。

參考資料
📌 信義房屋 唐先生(沒錯…還是我)
📌 圖片與修飾:ChatGPT
📢 歡迎指正,如需轉載請標明出自信義房屋唐義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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